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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100-0072-A06010-20030508-0001 内容分类: 收费项目
文件编号: 鲁财综[2003]24号 发文日期: 20030508
关于印发《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鲁财综[2003]2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经贸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正2002)23号)的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制定的《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提高综合经济效益,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1997]8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以及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经贸、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我省境内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不包括销售流通企业、下同),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也可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建设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代征。 凡委托代征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计提。

  第七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附件1”所列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它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范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  工业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道路、桥梁、水利等工程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工程所在市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水泥制品企业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县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未设县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每吨缴纳1元;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吨缴纳3元。其中,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2元;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道路、桥梁、水利、市政等工程,按工程建设概算水泥用量,每吨预缴3元;水泥制品企业按袋装水泥的实际用量,每吨缴纳3元。

  第十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向主管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交情况月报表”,同时按上月袋装水泥的实际销售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地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或建筑工程报建中心)设立收费窗口,在建设单位领取规划、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的建筑面积或概算水泥用量预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缴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水泥的原始凭证、预缴专项资金凭证等资料,填写“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单”(见附件2),经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原预收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设计图纸和概算水泥用量,并与专项资金征收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办法,即由征收或代征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由缴费人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书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代收银行将代收的专项资金缴入各级财政专户后,每月10日内由财政专户管理部门填制一般缴款书缴入同级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笫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缴入市、县级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20%,作为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宏观调控资金。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于下年度开始前15日内编制下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按财政决算的要求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连同收支决算财务情况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下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前,要报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第十七条(一)、(二)、(三)和(四)项规定的开支。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投资由其主管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性的散装设施投资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主要受益地区和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准随意调拨、转让、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财政部门审批后,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拨款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编制核拨;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管理的,其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中核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代征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末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瞒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仍拒缴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1:

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征收的生产企业名单

  鲁南水泥有限公司、山东铝业公司水泥厂、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水泥厂、济南鲍德炉料有限公司、山东交通水泥厂、湖田生建水泥厂、山东金岭铁矿水泥厂、枣庄矿务局水泥厂、烟台胶东水泥有限公司、兖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山东里彦公路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新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山东黄河水泥厂、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天河水泥厂、山东湖田石矿水泥厂、坊子煤矿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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